2007年6月13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版:法眼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中纪委新规对腐败行为的界定精准到位
陈有西

  中共中央纪委日前公布了《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这个规定对于所有党员干部而言,都是一个必须认真研读的重要文件。因为,这个规定解决了当前反腐领域的很多难点问题,对市场经济环境下的权钱交易的变种进行了明晰的界定。
  中纪委新规的一大特色,是把市场经济环境下权钱交易的罪与非罪,作了史无前例的明确界定。这些实际上也是检察院、法院判断一个官员罪与非罪经常在思考的问题,也是律师辩护的常见问题。
  第一类是关于以“市场交易”掩盖受贿的问题。《规定》列举了三种情况: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这是当前权钱交易中的灰色地带。干部通过权力谋取房源低进高出迅速致富,由于是以买卖的方式进行的,因此过去很难以刑法追究。为区分市场上客观存在的“低价优惠”同这种违纪犯罪的界线,中纪委对“市场价格”进行了特别解释:即不特定的人都可以低价买的价格,干部也去买的,不属于违纪范围。
  第二类是关于权力“干股”的问题。这种现象也是检察机关以前办案中经常遇到的难点问题。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中纪委这次规定: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违纪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违纪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违纪数额。中纪委的这一规定的意义,是把“干股”的含义法定化,并对计算违约数额作了明确的规定。其实,这也是将来法院定罪量刑的基准数额。
  第三类是官员以出小钱请人“理财”方式收回大额回报的问题。比如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这种现象由于有“本钱”投入,获取的利益是受贿还是投资收益,过去很难区分。中纪委的新规定把这一条也明确规定为违纪。
  第四类是以“赌博方式送钱”的问题。由于赌博罪是轻罪,平时民间娱乐赌博往往不以犯罪追究;而行贿受贿是重罪,因此一些党政干部同请托人之间会心照不宣地进行赌博玩乐,请托人故意输钱给公关对象——各级官员。严重的一杆高尔夫球可以“赌输”几十万。这种权钱交易以往很难追究,因为双方都会坚称是赌博输赢而不是行贿受贿。为了界定一般赌博和“故意放水”的赌博,中纪委这次规定说:执行中应注意区分这种行为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线。具体认定时,主要应当结合一些具体情况。
  第五类是“官员用权、亲友收钱”的受贿问题。实践中,有些官员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给特定关系人如近亲属、情人安排工作,使他们不用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官员自己不直接收钱,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规定》严格禁止这类行为,同时还对“特定关系人”也规定以共同违纪论处。
  第六类是约定先办事、后拿钱的离职干部“余权型”受贿问题。在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违纪数额。
  第七类是“借用”房产、汽车等掩盖受贿问题。《规定》指出,官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违纪的认定。至于收受和借用的区分,中纪委也设定了特别的鉴别标准。
  还有办案中经常争论不休的所收财物上交的时间界线问题。《规定》中说,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违纪。但违纪后,因自身或者与违纪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违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违纪。这里,“及时”成了关键情节,“触动”上交和“未触动”上交成了一个界线。
  上述8个方面,其实是当前检察院反贪局办案、法院审判中罪与非罪的界线的区别点。中纪委的新规总结了司法机关办案和律师辩护中的一些重要经验和教训,作了非常明了的规定,“法网”更严密了,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可以预见,这些标准也将成为法官裁量的重要判断标准。因此,对于党员干部来说,仔细地研究这些行为界线,洁身自好,拒腐防变,为政清廉,则是非常重要的。

  (作者系京衡律师集团主任、高级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生导师。)